集合資金信托產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理財產品。
項目投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以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收購、租賃等方式集合管理和運用,并為受益人獲取收益的理財產品。
(1)固定預期收益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享受信托合同中約定的固定預期收益的信托產品。
(2)固定預期收益+超額收益分紅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除享受固定預期收益外,還可根據信托財產的實際運作收益情況,按照信托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獲得超額收益分紅的信托產品。
(3)浮動收益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所獲得的收益根據信托財產實際運作收益情況以及信托合同中約定的分配方式進行確定的信托產品。
證券投資類集合資金信托產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集合投資于境內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新股IpO)、開放式基金、國債、央行票據以及其他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流通的品種,并為受益人獲取收益的理財產品。
(1)固定預期收益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享受信托合同中約定的固定預期收益的信托產品。
(2)固定預期收益+超額收益分紅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除享受固定預期收益外,還可根據信托財產的實際運作收益情況,按照信托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獲得超額收益分紅的信托產品。
(3)浮動收益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所獲得的收益根據信托財產實際運作收益情況以及信托合同中約定的分配方式進行確定的信托產品。
①封閉式。信托計劃成立后,委托人(受益人)不能在信托存續期內認購信托產品或贖回信托資金。
②開放式。信托計劃成立后,委托人(受益人)可在信托存續期內按照信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認購信托產品或贖回信托資金。
信托受益權轉讓類產品是指投資者可受讓其他信托產品受益人轉讓其所持有的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自行協商確定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信托受益權轉讓后,受讓人成為原信托產品的新受益人,原信托合同中約定的資金運用方式和收益分配方式等均保持不變。
(1)固定預期收益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享受信托合同中約定的固定預期收益的信托產品。
(2)固定預期收益+超額收益分紅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除享受固定預期收益外,還可根據信托財產的實際運作收益情況,按照信托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獲得超額收益分紅的信托產品。
(3)浮動收益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所獲得的收益根據信托財產實際運作收益情況以及信托合同中約定的分配方式進行確定的信托產品。
指定項目集合資金信托服務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交付給信托公司,并指定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集合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信托業務。
單一資金信托產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單獨管理和運用的理財產品。
項目投融資類單一資金信托產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以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收購、租賃等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并為受益人獲取收益的理財產品。
證券投資類單一資金信托產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投資于境內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新股IpO)、開放式基金、國債、央行票據以及其他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流通的品種,并為受益人獲取收益的理財產品。
(1)固定預期收益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享受信托合同中約定的固定預期收益的信托產品。
(2)固定預期收益+超額收益分紅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除享受固定預期收益外,還可根據信托財產的實際運作收益情況,按照信托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獲得超額收益分紅的信托產品。
(3)浮動收益類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所獲得的收益根據信托財產實際運作收益情況以及信托合同中約定的分配方式進行確定的信托產品。
貸款資金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信托資金用于發放貸款的信托業務。
股權投資資金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信托資金用于股權投資的信托業務。
(1)短期投資退出型
此類股權投資資金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期限屆滿后,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或者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的方式對股權進行處置。
(2)長期投資持有型
此類股權投資資金信托業務一般信托存續期限較長,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長期持有股權,為受益人獲取投資分紅及股權增值。
權益收購資金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信托資金用于收購原始權益人擁有的某項預期具有穩定現金流收入的權益,并以該權益未來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業務。
(1)融資租賃資金信托業務
融資租賃資金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向供應商購買租賃標的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與租賃標的物有關的全部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2)售后回租資金信托業務
售后回租資金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信托資金用于購買承租人所擁有的租賃標的物,并與承租人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再將租賃標的物出租給承租人,待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信托公司將租賃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至承租人名下的資金信托業務。
財產信托業務
財產信托業務是指委托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包括各種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權益等)交付給信托公司設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業務。
鼓勵信托公司創新,利用信托靈活制度優勢為市場提供多樣化的產品與服務一直是監管層對信托公司創新類業務監管的基調。記者從昨日召開的“2012信托業峰會”獲悉,銀監會目前正著力推動信托公司參與國債期貨、信托QDII、股指期貨、TOT等多項創新業務。
據了解,目前應證監會的要求,銀監會正在調研信托公司參與國債期貨的可能性與可行性。
在信托QDII業務方面,2007年3月銀監會出臺《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目前包括中信信托、上海信托、平安信托、中誠信托、中海信托、華信信托等6家公司獲得了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資格。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銀監會對信托公司開展QDII業務做出若干細則規定。包括:信托公司先試行開展單一信托QDII業務,暫不開展集合業務;受托境外理財單一信托產品的投資比例限制不再進行硬性規定,具體比例根據單一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意愿自治;單筆委托金額不低于1000萬人民幣和禁止二次委托;投資者必須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和風險識別能力。
目前中誠信托和上海信托兩家公司開展了QDII業務,主要投資于香港市場,目前產品運行正常。銀監會相關人士指出,從已經有的QDII業務實踐看,信托公司培養了團隊,積累了一定經驗,基本達到試點目的。下一步銀監會擬對業務開展情況良好、風控體系健全的公司允許其開展QDII集合信托業務。
TOT產品即信托的信托,其業務設計、運行機制與FOF類似。目前有9家信托公司開展了TOT業務,推出TOT產品37款,除上海信托紅寶石項目為綜合配置外,其他產品均屬于證券投資信托項目。目前整體運作穩健,半數以上產品實現正收益,長期業績優于市場同類產品的平均水平。
TOT產品推出的動因主要是為應對信托證券專戶開戶叫停,幫助信托公司降低業務成本,并擴大信托規模,豐富其產品線,提高市場的影響力。此外,該項業務通過資金在不同產品的配置,平滑收益曲線,體現主動管理的特色,提升了信托業務利潤率;還能滿足部分商業銀行私人銀行部門為豐富高端客戶資產配置的客觀需求。
而對于目前TOT產品的監管把握原則,銀監會相關人士指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投資領域限于公開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等能夠準確計算受益權凈值的金融產品;母子信托資金往來嚴格限定在申購贖回引致的資金流動;投資者門檻堅持高端的合格投資人。下一步銀監會將出臺TOT產品業務規范,設置準入門檻,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
上述人士還透露,鑒于多家公司申請設立PE投資專業管理公司,銀監會非銀部目前正在擬定《信托公司設立PE子公司設立操作指引》。其監管把握的原則實:成立PE子公司必須是經營狀況良好的公司,監管評價3C以上;信托公司必須對PE子公司擁有控制權,PE子公司必須是有限責任制或股份有限公司制;PE子公司只限于從事PE投資相關業務,不得開展與PE及其配套服務無關的業務;信托公司與PE子公司之間必須建立有效的隔火墻,避免單體機構風險互相傳遞;信托公司必須對PE子公司實施有效管理。(轉自中國信托業協會)